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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备用网址安全化政务办事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5-03-19

365备用网址安全化政务办事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办事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及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完善和规范我局政务办事公开工作,提高工作效能,增加办事透明度,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政务办事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规定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外,都应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实行“阳关行使权力”。

第三条  政务办事公开的内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依据、办事程序、办理结果等。行政审批事项给有以下三项:

(一)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审批;

(三)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第四条  政务办事职责: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审批”由震害防御处负责办理;“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由监测预报处负责办理。

第五条  政务办事依据:根据政务办事内容的不同,确定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部门规章依据。

(一)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34条、第35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15条、第16条,《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21条、第22条。《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10条;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审批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6条、第8条,《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第3条、第5条。

(三)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24条,《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18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3233条;

第六条          政务办事程序:

(一)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程序:

1.建设单位向365备用网址安全化行政许可窗口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365备用网址安全化对建设单位提交材料审查后,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说明理由,由建设单位补充有关资料后重新申请;

3.365备用网址安全化委托山西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震动参数复核报告、地震小区划报告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建设单位按《山西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程序》(晋震发防〔201414号)的规定,提供安评报告评审费用;

4.365备用网址安全化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申请人按照规定时间,取得365备用网址安全化行政批文。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365备用网址安全化行政许可窗口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365备用网址安全化对建设单位提交材料审查后,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说明理由,由建设单位补充有关资料后重新申请;

3.365备用网址安全化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4.申请人按照规定时间,取得365备用网址安全化有关行政批文和《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证书》。

(三)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向365备用网址安全化行政许可窗口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365备用网址安全化对建设单位提交材料审查后,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说明理由,由建设单位补充有关资料后重新申请;

3.365备用网址安全化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申请人按照规定时间,取得365备用网址安全化行政批文。

第七条  政务办事时限:根据办事内容的办事程序和复杂程度确定了不同办事内容的时限:

(一)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审批程序: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不需要进行测试的项目自受理建设单位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需测试的项目在测试完成后10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第八条  政务办事公开的形式:根据权利清单的内容和范围确定。按规定需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务办事内容,采用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山西地震局审批大厅公示栏等公众方便知晓的方式公开;需在局内公开的采用局域网、文件、会议等形式公开。

第九条  政务办事监督保障措施

局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处、人事教育处每季度要对局政务办事公开工作进行联合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条  档案管理

    认真执行《档案法》,做好政务办事公开档案的各项管理和规范工作。及时将政务办事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鉴定、分类、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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